发布时间:2013-11-27浏览次数:1247
人事处 2013-4-27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现调整本校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如下表所示:
类别
条 件
假期时间
待 遇
若干政策
产
前
假
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
不超过2个半月
工资按80%发放;校内岗位津贴停发。
一、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二、产前休息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
三、产假98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不请产前假
可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
单胎顺产
98天(产前可以休15天)
产假期间女职工直接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在此期限内,学校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保留“四金” 。
难产或多胎
(由医院出具证明)
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女24足岁以上)
女方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流产
妊娠未满4个月的,15天;满4个月的,42天。
哺
乳
女职工生育后,确需在家哺乳的。
6个半月
授
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1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
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3年1月21日起实施,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电力学院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