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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告

转发:上海电力学院党政管理干部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9-18浏览次数:998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干部文化素养,改善领导班子知识结构,加强在职培养相关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条件及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爱岗敬业,作风优良,身体健康;

2、具有正科及以上职务,进校工作和硕士研究生毕业满三年且三年内年度考核均合格及其以上

3、报考的学科、专业须与本人所从事的管理工作紧密相关,须与学校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相一致,报考学校应为上海高校;

4、同一部门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1人;

5、为不影响正常的部门工作,当年未考取的,若第二年继续报考,需重新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第三年不能再报考。

 二、申请程序 

人事处每年于9月初布置下一年度培养计划和审批工作,学校不受理未纳入培养计划和未经学校审批的临时进修申请。

1、每年9月,个人填写《上海电力学院教师在职学历学位进修申请表》,向所在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修申请;

2、各部门按照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部门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本部门干部在职培养的协调、规划和审核工作,并于每年10月中旬向人事处上报下一年度的部门培养计划及人选。

3、人事处会同组织部在每年的10月下旬汇审各部门上报的培养计划及人选,提交学校人事工作小组讨论报学校审批,确定下一年度重点培养及一般培养人选。

4、经学校批准纳入年度培养计划后,由人事处协助办理报名手续,开具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的培养计划及人选不得随意变更。

三、培养管理

1、党政干部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一般须在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在职不脱产学习。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根据学校财力的实际状况,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2、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培养服务期协议书,该协议书由三方签订,即学校、培养干部和培养干部所在部门。该协议书作为聘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用。

3、干部学成后必须回校工作, 5年内不得受聘于其他单位或辞职。

4、 攻读学位期间的国家工资和岗位津贴由学校发放,第一年其它绩效工资减半,且要求每周至少两个工作日正常上班;第二年开始其它绩效工资发放以协议书为准。

5、 取得学位后,须及时将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办理归档、备案手续。

四、费用管理

1、纳入重点培养计划的党政管理干部,学校承担50%的学费(不包括报名费、书费等其它费用)。

2、纳入一般培养计划的党政管理干部,所有费用自理。

3、对攻读学位期间获得市、部级表彰的先进个人、省部级三大奖及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经个人申请,部门、学校批准,纳入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校承担2/3的学费(不包括报名费、书费等其它费用);纳入一般培养计划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额度为一年学费)。

4、第一学年的学费可在付费后凭发票和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其余学费在取得博士学位后凭发票和学位证书到人事处按规定的比例报销,若未能取得博士学位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并赔偿学校相关费用。

五、附则

本办法自校办公会议通过,自201571日起实施,解释权在人事处。

上海电力学院

201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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